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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顛覆案│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

    發布時間:2024-11-19 10:37

    35+顛覆案,47人2020年參與協議立法會過半后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4人受審118日后今年5月被裁定罪成,而李予信劉偉聰罪脫,后者遭律政司上訴。主腦戴耀廷今早被判囚10年: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鐘錦麟判囚7年及6年1個月;曾為控方作供的組織者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曾為控方作供的時任民動正副召集人趙家賢及鐘錦麟判囚7年及6年1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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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顛覆案

    主審法官包括《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由左至右)。

    ▲主審法官包括《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由左至右)。

    另外,楊岳橋判囚5年1個月,“《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及張可森分別判囚93個月、59個月及59個月;何桂藍判囚7年;“長毛”梁國雄判囚81個月;黃之鋒判囚56個月;而曾為控方作供的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判囚62個月。其余被告判囚50個月至81個月不等。

    唯一獲準保釋的林景楠9時40分左右率先到庭等候,眾還押女被告于10時起陸續入庭,男被告則于57分鐘后進庭,馮達浚袁嘉蔚一同穿著利物浦球衣,梁晃維則穿阿仙奴球衣,何桂藍身穿桃紅色外衣,楊雪盈衣著樸素,黃碧云頂著一頭灰白發,戴耀廷神情輕松。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眾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托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后,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后,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后,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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