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有位女老板因和一名男子在交友軟件上認識,2人發生一夜情后,因女老板拒絕男子的追求,豈料,便遭到男子于網路上公開“個人資料”與“聯系方式”,甚至住家的外觀與車牌,男子還于貼文寫下“交友復雜”、“找炮友”、“渣女”,由于這次是男子第二次在網上公開女老板個資,臺南地院法官最終判男子有期徒刑1年。
▲有位長照中心的女老板交友軟件上認識一名男子,2人發生一夜情后,她因拒絕追求,慘遭網路上公開個資。(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阿強(化名)2021年因在交友軟件上認識長照中心女老板阿芳(化名),后來2人發生性行為后,阿芳向他強調2人僅是一夜情,拒絕他的追求,豈料,他遭拒后竟心生不滿,上網公開阿芳的“個人資料”與“聯系方式”,還將住家外觀、汽、機車車牌照片公開,并撰寫“這是女生玩弄男生感情故事”、“交友復雜”、“找炮友”、“被害妄想癥”、“渣女”等貶抑阿芳的文字。
阿芳得知后氣得對阿強提告,臺南地方法院依違反個資法、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判決于在2023年3月確定后,豈料阿強又于同年6月再次公開她的個資,并于網上公然辱罵她,貶損她的人格評價及聲譽。
阿強否認犯行辯稱,阿芳所提的臉書貼文都是舊貼文,且在前案判決后都已經刪除,也未重新貼出,因此,阿芳所提出的貼文證據,雖照片上日期,但可能是阿芳自行涂改或是變更日期,也質疑帳號遭冒用,他也提出Meta(臉書母公司)的回應,指出“帳號并不存在”。
臺南地院審理時,經比對前案貼文內容后,阿芳提出的貼文證據,確實是在阿強前案判決確定后,阿強不僅重新編輯、增加內文再重新貼文,至于阿強質疑阿芳篡改的部分,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鑒定后確認“無從重新加以編輯、更改斷落或增刪內文的可能”。
另外,Meta公司回應“該帳號并不存在”部分,若阿強將臉書帳號內容刪除,Meta公司回函應是該帳號“內容不存在”,并非“帳號”不存在,且阿強所提函查的臉書帳號頭像,與此次阿強重新貼文的帳號頭像并不相同,因此,Meta公司的回函無法對阿強有利的認定。
來源:中時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