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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業權修例,田土廳料年均處理5000新土地,學者促列明注冊出錯責任及補償方式

    發布時間:2024-11-11 08:19

    土地及樓宇業權涉及龐大資產利益,惟本港現有的“契約注冊制度”相對落后,即使是土地注冊處(田土廳)契約上的“物業擁有人”,亦未必等同“最終業權人”,易致業權糾纏不清。政府雖早于20年前已修法,惟條款至今未實施,更要待明年初再提修訂草案,冀以“新土地先行”方式解決。有法律學者向《星島》指,部分物業具凌駕性的“非注冊權益”,或需打官司才能釐清,理解當局推“新土地先行”以免觸礁,惟冀修訂草案列明注冊出錯責任,及可作申索的場景等。田土廳推算,推行“新土地”后每年約涉5000個土地登記冊,會接受電子注冊申請以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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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例后買賣樓宇如“二手車”簡單,律師工種勢要轉型

    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陳澤銘形容,推行新制度是“摸著石頭過河”,認為“新土地先行”下,不會有大批量注冊數目令登記機制難以負荷。

    ▲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陳澤銘形容,推行新制度是“摸著石頭過河”,認為“新土地先行”下,不會有大批量注冊數目令登記機制難以負荷。

    陳澤銘 : 用新制處理舊契很復雜  因此新土地先行

    立法會在2004年通過《土地業權條例》,冀令田土廳名冊上的物業擁有人,等同最終業權人,即可享有“不可推翻業權”。但出于“技術性問題”,條例通過長達20年仍未能執行。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陳澤銘指,“契約注冊制度”源自英國,已沿用逾百年,每當有物業轉讓,買家必須按樓契等文件追本溯源,翻查每一手轉讓業權均穩妥,才能證明業主百分百擁有業權,做法“非常古老且無效率”。他指,大部分實施普通法地區,包括英國早已轉用“業權注冊制度”,故本港多年前亦修例。惟在普通法及衡平法下,物業“擁有人”的背后,或有其他“實質擁有人”存在,即所謂的“信託安排”,用新制處理會很復雜,“某程度上是摷曬籠底問題出來,難同一時間解決,故明白今次要新土地先行?!?/span>

    陳澤銘解釋,不少“信托安排”并無“白紙黑字”立據為證,如一對夫婦置業,樓契上只寫妻子名字,但首期及供款均由丈夫負責,而雙方有默契,即使“業主名”非丈夫,但實際“層樓老公都有份”,即有“實質擁有權”。而另一類“非注冊權益”則是“逆權侵佔”,原是英國鼓勵人民戰后開墾荒地的善政,惟套用至香港卻演變為“鄰居與原業主爭地”的沖突。

    雖然政府明言在新制度下,注冊業主有實質土地管轄權,杜絕未來再出現“逆權侵佔”。惟陳澤銘強調由“無注冊”變成“有注冊”,過程相當繁復,尤其業主要先證明其業權,并將過去的“非注冊權益”登記在冊,“可能要先打一輪官司,由法庭裁決業權誰屬?!鼻易赃^程中有任何出錯,也會影響真正業主權益,“故政府推行新制前,會設彌償基金以保障業權損失。但我期望政府在修訂草案中能釐清,若律師在注冊過程中有失誤,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及訂明可申索基金的情況?!?/p>

    陳澤銘形容新制是“摸著石頭過河”,但相信以“新土地先行”,可避免有大量注冊出現致機制難以負荷,“新批土地業權也簡單,較易處理?!彼谕菩行轮魄?,田土廳可與義務律師合作,模擬由舊制轉新制后的買賣及登記流程,并測試相關登記軟件,及早找出“問題位”。另樓宇買賣除涉及買賣雙方及律師,田土廳、按揭銀行均是持分者,“尤其銀行在新制中的角色,值得當局盡早深思?!?/p>

    田土廳回復指,按過往5個財政年度,政府批出的新地段總數估算,平均每年批出新土地數目約90份;而根據從地段開立的土地登記冊數據,估算新土地每年約涉5000個土地登記冊。當局透露,在實施“新土地先行”方案時會推出線上平臺,允許業界以電子方式遞交注冊申請;平臺也會利用“智方便”作身份認證及數碼簽署,及處理遞交申請、繳費等程序,從而提高注冊的準確性及縮短申請整體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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